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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师偷资料被辞成维权证据 应获影楼补偿2.4万

来源:其他网络 时间:2007-04-13 14:15 我要投稿

化妆师偷资料被辞成维权证据 应获影楼补偿2.4万

 全影网无锡讯化妆师肖某在无锡市一家影楼工作,并没有与影楼签订劳动合同。肖某很想证明劳动关系,情急之下“拿”走了对方的营业执照,随后被辞退。哪曾想,肖某的心急举动却为她的维权带来意外结果。近日,无锡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肖某和这家影楼存在15年的劳动关系,影楼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万元。
 

化妆师偷资料

  想签合同,心急“拿”走资料被辞

  肖某说,她于1996年9月到无锡市某影楼从事化妆师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其间,影楼多次变更企业性质、负责人和门面,但她一直为影楼提供劳动。工作了10余年后,肖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得到同意,她心里很着急,于是作出草率举动:2011年9月的一天,肖某来到影楼,想“拿”走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考勤表等材料。影楼的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报案,派出所民警接警赶来处理,肖某只得将上述材料退回给影楼。

  当日,影楼发布《通告》,以肖某窃取资料为由将她辞退。肖某不服气,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15年劳动关系,并由影楼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影楼的负责人则强调,肖某只是在2008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短暂”与该影楼存在劳动关系,接着就自动离职,“我们影楼是在2011年2月才成立的,肖某要求确认的劳动关系是在我们成立之前的,我们和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肖某的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于是,肖某又向城中区法院起诉。

  法院调查:

  影楼变更多次

  城中区法院的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情况果然如肖某所说,这家影楼存在多次“变更”的情况——1996年,某影楼成立,经营范围为摄影器械、礼服出租零售等,2000年1月因未年检而被注销;2001年,有人又以某影楼的名字进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为个人经营,主营范围为摄影、彩色扩印等;2010年2月,该影楼被注销,几天后很快又被人以同名登记营业;一年后的2011年2月,这家影楼第三次被注销,结果在注销当日,来自桂林的一个个体老板再次成立某影楼,主营婚纱摄影。

  此外,法官还调查获悉,从2008年1月起,肖某的养老保险就以某影楼的单位名义缴纳,直到2011年才转变为肖某自行缴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影楼的代理人突然改口指出,肖某被辞退的《通告》上所盖的业务专用章并非该影楼所有。

  一审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分析相关证据后给出了说法:在案件中,某影楼从1996年成立至今,经营性质和经营者虽然发生多次更迭,不能单纯因为用人单位变更工商登记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续,也不应当影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自身权利;而且在同一个城市内,工商登记是不可能允许出现两个以上的某从事同一摄影项目;根据肖某的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显示,某影楼从2008年开始为她缴纳养老保险,至少缴纳至2010年11月,因此影楼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仅存续为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理由不成立。

  另外,2011年9月,某影楼因肖某窃取资料而发布辞退《通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通告》上的业务章是其他单位的,其他单位不可能因为某影楼发生失窃事件而辞退肖某;如果业务章是肖某私刻,她也不可能在《通告》上加盖,因为此份《通告》明显对她不利。由此可以分析,《通告》上的业务章为影楼所有。

  影楼没能证明肖某窃取单位资料的行为给影楼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楼单方作出的解除决定违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肖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由此,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和某在1996年9月至2011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影楼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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