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下,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保护——“infstones”商标异议案
来源:其他网络 时间:2019-11-0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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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商标注册代办 被异议人:伊某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抢注其“INFSTONES”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河南logo版权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 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等。异议人提供的与中国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服务协议及合同、“INFSTONES”百度检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INFINITY STONES INC.)成立于2018年,是全球领先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商。在实际使用和宣传中,异议人字号通常缩写为“INFSTONES”,在相关公众认知中用于指代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INFSTONES”作为异议人商标和字号在“技术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等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技术研究;网站设计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器托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立法本意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认定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是准确适用本条的关键。 本案异议人于2018年创建Web3基础设施平台,命名为“INFSTONES”。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平台已为应用开发商、托管商、资产管理商、数据分析商等多种类型机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INFSTONES”商标经过异议人持续宣传使用,在“技术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等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数字经济时代下,被异议人对异议“INFSTONES”商标理应知晓。另外,“INFSTONES”为臆造词汇,作为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被异议人在“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抢注。 字号凝结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具有标识不同经营主体的作用。字号虽然不是法定权利,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保护范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外国公司的字号或者其惯用音译等,已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该外国公司可据此主张在先字号权。河北商标版权登记 本案异议人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与中国多家企业进行多次融资合作,异议人“INFSTONES”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对字号权予以保护的前提是字号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体到本案,异议人提交了美国工商登记信息,异议人官网截图,载有异议人字号的微信公众号主页及推文截图,新浪微博对异议人“INFSTONES”公司的报道资料,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以“INFSTONES”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参加第五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世界区块链大会等媒体报道,异议人资本融投资情况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异议人无限基石公司(INFINITYSTONES INC.)成立于2018年,是总部位于美国的一家专门从事区块链网络安全和云端管理服务的知名技术公司。“INFSTONES”作为异议人字号的缩写,从2018年异议人成立起使用至今,与异议人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在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与异议人所从事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密切关联。 福建字体版权登记被异议人是否有主观恶意是认定损害在先字号权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其中5件与境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网络安全公司、云端管理平台名称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善意。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异议人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四川商标版权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涉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保护的典型案例。异议人在区块链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合理界定在先具有影响力商标和字号权保护范围,对国外权利人利益予以有力保护,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新技术新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文章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涉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商标和字号的保护问题。以“infstones”商标异议案为例,该案涉及到对新兴技术“区块链”的商标保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infstones”与其在先注册的“区块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则主张其对“infstones”享有在先商号权,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含“infstones”的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同时,被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infstones”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最终,法院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数字经济时代,新技术新领域的发展给商标和字号保护带来的挑战。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商标和字号的保护,及时进行商标布局和***,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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