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变化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来作品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编剧、导演、
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这次明确规定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