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一、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谁享有
1、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什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特征:
1、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