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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再签订这类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只是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对如何操作做出其他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某些学者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瑕疵,有可能会被某些企业利用,用于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洪水猛兽,若运用得当,还可以成为激励员工士气、提高就业安全感、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依赖感的一种手段。
只有建立基于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培训体系,才能真正有助于提升员工所任岗位能力,并将这种能力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促时企业效率和利润的提升发展。
作为企业,我们应该向员工培训要什么,我们只要结果,什么形式、方法等等都是浮云。员工培训,要想结果好,应该明确培训的目的,向目的要结果,建立基于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培训体系,围绕胜任能力开发课程,组织培训,实施跟踪反馈,结果自然好。培训要讲究脚踏实地,切忌盲目追求流行,看见社会上流行国学就培训国学,流行领导力就培训领导力,流行拓展训练就参加拓展训练等等,要明白培训是培养与训练自己的员工岗位胜任能力,更好的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甚至将本岗位的工作发挥至极致,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参加培训。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