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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特殊的投诉案。进行投诉的男子称,去年他在某影楼预定有拍婚纱照的项目,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他与女友分手了,约好的婚纱拍照不能如期进行,该男子便要求该影楼退还拍婚纱照的定金3299元,但是该影楼婚纱店却不愿意,说已经交钱预定的婚纱照项目不可以退,可以转让给亲朋好友来拍,或者是转成现金券什么时候来拍都可以。该男子对此处理方案非常愤怒,便找到了北流市消费者协会申诉。
工商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男子确实不结婚并不打算拍婚纱照,但是影楼店主认为是该男子违约在先,之前交了300元定金后又交了全款3299元拍婚纱照,并不是影楼的过错,所以不愿意退还款项。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工商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该男子突然遭遇分手,出现这一状况没能如期进行婚纱照拍摄这也不是他所想的,影楼应该酌情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当事人违约不拍婚纱照,确实也给影楼的投入及制作造成了一定损失,应该予以补偿。于是,当事双方经过工商人员的调解达成了协议,影楼退还当事人婚纱照定金270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影楼的婚纱摄影实际上属于承揽合同,拍摄婚纱的实际是定作人,影楼属于承揽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只要继续履行合同对定作人来说已无必要,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合同自通知承揽人时解除。但是,由于承揽合同已经签订,承揽人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或者已经准备工作,即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往往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因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