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贯彻<人事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区人民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建立瓯海区专项奖教资金,用于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根据区教育局温瓯教政〔2007〕17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校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总量控制,拉开档次,优职优酬。
二、分配对象:
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发放办法:
1、确定发放基数:(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数+应扣绩效工资总数)/(优职人数×1.3+称职前40%人数×1.1+称职后60%人数×1+基本称职人数×0.5)。
2、根据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
①优职:基数×1.3;②称职前40%人员:基数×1.1;③称职后60%人员:基数×1;④基本称职:基数×0.5。
3、退养、经同意借用人员和考核合格以上的试用期教师的发放标准同称职后60%人员。
4、校级领导干部发放等次以区教育局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中称职的发放标准为基数×1.1。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当年到龄退休、正常流动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2、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间的教职工以及考核不称职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3、本区交流任教的教师,按现任学校同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4、旷课、旷工以及有关请假教职工按以下规定处理:①旷课1节或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元,以此类推;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停发该学期绩效工资。②事假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元,累计超过10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事假2个月,停发该学期绩效工资。③病假累计3天以上,每超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元;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3个月,停发该学期绩效工资。④婚、丧假超期按事假处理;妊娠假(保胎)按病假处理;学校批准的哺乳假,其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五、发放程序:
1、上报审定:根据发放办法,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定。
2、审核发放: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到教师工资统发银行,由银行再打入教职工个人工资卡上。
3、绩效工资以学年度为单位发放,但在第一学期可预支发放标准的一半,待学年度考核后再统一结算。
4、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后公示一周,接受教职工监督。
六、其他:
1、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还没有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仅作为过渡性办法。
2、本实施细则的发放办法和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因此,学校各职能处室和全体教职工要重视和认真执行教职工履职考核办法。
3、本实施细则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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